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岛·体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关于“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优化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绩效管理方式”等有关要求,体育总局对《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体经字〔2014〕4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服务规范》适用于接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对于其他类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各地区可参照《服务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规范指导。